宁夏一新冠确诊病例隐瞒接触史被刑拘 故意隐瞒接触史可能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1-11-05 18:17:00 0 次浏览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介绍,宁夏某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因隐瞒接触史被警方刑事拘留。牛某某,男,42岁,10月29日确诊新冠肺炎肺炎。在流调溯源工作中,故意隐瞒个人行为和密接人员,严重影响流调溯源工作。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和反复工作,牛某某说明了事实,相关信息已经推送到疫情防控部门。牛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已对犯罪嫌疑人牛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故意隐瞒病情或不如实报告生活史的新冠肺炎患者,如果病毒进一步传播,给公众生命健康带来危险,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

根据现行法律,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导致他人生病后重伤、死亡,或者直接导致大量密切接触者(特别是医务人员)被隔离观察,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条件很多,但很明确。

例如,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与其他已确诊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史,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史;在社区(村委会)、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调查询问时,或在医生询问时,对上述症状或自己的居住史、接触史等情况不作如实说明,后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在未接受隔离治疗或未自行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情况下,肆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与他人密切接触,上述行为属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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