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对此,不乏有公众对此有所担忧,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是否意味着患者将会完全自费治疗,目前医保政策是否有所调整?
实施“乙类乙管”绝不是放开不管,重点是强化服务和保障。
对于医保的相关动态,12月27日上午,有医保相关人士向南都记者提及,“目前还没有收到相关政策变化的信息。”此外,当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实施“乙类乙管”绝不是放开不管,重点是强化服务和保障。
“乙类甲管”和“乙类乙管”有何不同?
追溯至2020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乙类甲管”,即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管理。
随着我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工作重点从“防感染”转向“保健康、防重症”。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同时明确指出,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乙类甲管”和“乙类乙管”有何区分?目前还有哪些传染病采用”乙类甲管“的方式?
12月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疫情控制处理方式在发现传染者、传染源的管理、社会面的防控措施、国际卫生检疫的方面都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对此也有明确的划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据《传染病防治法》,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此外,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疫情控制处理方式也有不同。当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而乙类管理方面,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乙类乙管”模式意味着完全自费吗?
早在2020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医保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第一时间出台实施“两个确保”,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有力支持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为夺取全国抗疫斗争重大战略成果贡献了医保力量。
随着新冠调整至乙类传染病乙类管理的模式,不少公众较为关心,个人是否需要自行支付治疗费用?
多位疾控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并无必然的联系。有疾控人士称,“毕竟新冠本身有其特殊性。”
而另有疾控系统的人士对此解读,“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医院治疗费用受到多重因素影响,甲类、乙类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政策的导向是基于疾病对社会及公众的危害程度而做出调整,政府方面也会很慎重、全方位考虑公众的利益。”
上述人士还指出,“通常国家会基于传染病的紧急处罝程度、传染性及致病力以及是否跨国境等因素,对甲类传染病管理有统一的安排。不过,并非是按照甲类管理,就会全部免费。这需要依据具体项目而定,比如是因为国家紧急强制要做的项目还是公众个人原因而进行的项目。”
“列入乙类的传染病群也不一定等于需要公众自费。比如艾滋病、肺结核的治疗药物以及一些疫苗接种是列入了公共卫生项目,公众也无需对此付费。另外,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大病救助政策或保险等方式也可为患者减轻负担。”上述人士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