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4人喝酒最后3人溺亡 剩下一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24 18:03:00 0 次浏览

8月23日,山西省运城市警方报告,四名年轻男子中有三人在饮酒用餐后,到达姚暹运河时溺水身亡。因为死亡的三人被卷入坠入运河并主动跳入运河,已经超出了饮酒者的能力。无论是纠缠坠入运河,还是跳入运河,都不是某种因素造成的,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原当场一人事后向警方报案,做了合理的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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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部门联动组织抢救,一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在当天11点证实溺水身亡。河边上有护栏。溺水是自杀或者救人造成的,他人不能劝阻其承担责任。在酒精作用的情况下,与他人一起喝酒的人一般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为他们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与他人一起喝酒的人一般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除非他们是被迫喝酒的。此次事件中,袁某某在事发现场及时报警,履行了必要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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