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8月20日,全国已经接种了超过19亿剂新冠疫苗,将近60% 的人口接种了疫苗,距离超过80% 的人口免疫目标还有一段距离。为了建立免疫屏障和实现大规模免疫,最后的努力是为全体人口接种新冠疫苗。
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新冠肺炎在法律上是否应该接种?如何对待没有接种疫苗的人?关于疫苗接种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1. 接种新冠疫苗是居民的法律责任义务吗?
2019年,《疫苗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疫苗的义务。
目前,新冠肺炎的疫苗不是免疫规划疫苗,而只是二类疫苗。因此,居民没有接种新冠肺炎疫苗的法律义务。针对新冠肺炎的疫苗接种不是法律义务,这意味着国家不得强制接种疫苗。为此,我国在为新冠肺炎接种疫苗时遵循“知情同意和自愿”的基本原则。
2. 居民生活没有接种的义务,那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去促进接种吗?
国家卫生委员会一再强调,新冠疫苗是自愿的,不是强制的。
为了促进疫苗接种,当地的做法是禁止未接种疫苗的人进入公共场所。例如,安徽省等地近期已启动“两码”联合调查。进入公共场所时,既要出示健康码,又要出示疫苗接种记录。据说在实施过程中,未接种疫苗的人员在进入前应登记姓名、电话号码、居住地址等信息(但通知中没有说明)。也就是说,这个要求并没有完全禁止未接种疫苗的人进入公共场所,主要是增加了手续的复杂和麻烦。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事后问责的存在,难以避免加码、拒入等问题。出入公共场所是现代人生存的必要条件,限制出入公共场所无疑会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
还一种具体做法是将不接种疫苗研究纳入企业失信名单。例如,湖北省、重庆市多地规定,对无故不接种新冠疫苗管理人员,纳入我国个人社会诚信信息记录。纳入会计诚信记录,就意味着我们今后在贷款、购房、出行、消费,甚至子女上学、就业能力等方面将受到一些不利对待。但是,一方面,诚信记录应当全面依法而行,不得随意增加一个诚信事项。另一重要方面,是否接种新冠疫苗与诚实信用风险之间并无关联。在被征询接种疫苗意愿时选择“其他”选项,与接种疫苗的“自愿”原则是相对应的,并无失信成本问题。
3. 政府能否采取措施鼓励接种疫苗?
值得记住的是,今年新冠肺炎的疫苗接种初期,很多地方都采取了激励机制,比如接种人员领取鸡蛋、牛奶、消毒液等物资。虽然只是小事,但还是会给很多生活在家里的人带来接种疫苗的意愿,也给略显压抑的疫情生活增添一点欢乐的气氛。
那么,这种方法使用公共管理资金的激励作用机制是否存在违法呢?因为疫苗的接种率提高有助于防止疫情的感染扩大,关乎一个重要的公共经济利益,虽然我们也是在使用公共资金问题进行有效激励,但仍为公益所需,且在专项经费之列。故而,政府可以采取这种精神激励机制属于容许的范围之内。
当然,有人认为可能要问,为什么激励作用机制可行而限制管理机制不可行?从理论上来说,限制机制是一种侵害,是不利措施,应当要有一个明确的根据;而激励工作机制是一种授益,一般需要符合预算控制要求即可。从现实主义制度方面来说,限制市场机制不符合疫苗接种的“自愿”原则,而激励体制机制则只是激起接种疫苗的意愿,是否接种仍为当事人的自愿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