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会是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一所学校的班主任和语文老师。因用教鞭体罚学生造成其轻伤,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韩小会再次上诉,最终法院撤销其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4日上午,赵某因收错作业哭泣,韩小会疏导无果,联络家长未到,遂将赵某喊到课堂的门外站立。期间,韩小会喊赵某进课堂上课,赵某未进课堂上课并一直哭泣。课间操时候,赵某未做操并连续哭泣,韩小会将赵某牵进课堂挽劝不要哭泣无果后,用自己的塑料教鞭击打赵某,后赵某停止哭泣继续上课。放学后,韦某到校接赵某时发现赵某有伤,反映至学校。
赵某的家长于2019年11月16日报警,原因是学校无法满足赵某家长提出的调离教师、调离教育系统、更换班主任的要求。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当天立案,委托进行伤害鉴定和调查。
赵某1例左侧颧骨区有2处斜形软组织挫伤,1例左侧胸部有1处斜形软组织挫伤,2例左侧大腿区有2处斜形软组织挫伤。后红花岗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拘留韩小会办公室10日,罚款500元。韩小会不服,向遵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行政拘留中止。
法院查明,2019年12月25日,红花岗区教育局给予韩小会行政记过处分。当日,遵义市红花岗区教育局委员会对韩小会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法院指出,教学、管理、纪律和惩罚是教育的必要手段和应有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努力学习,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和教师有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视情节对其他受教育者采取劝导、训诫、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和警示。
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进行,不得超越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法院认为,本案中,学生在课堂上哭了很长时间,影响了教学秩序,劝导不力,教师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罚,以维护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在本案中,韩小会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没有伤害意图,属于教育行为义务,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被告韩小会的治安处罚决定,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