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7日傍晚7时许,马女士独自一人驾驶同事的车在德州市新河路左转时,与一辆直行的汽车发生碰撞。2018年3月,法院判决马女士赔偿王某各项费用11万余元。因为马女士不能确定事故另一责任人王某是否超速,也因为经济因素,她没有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面因其经济困难、执行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已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及时执行法院判决。此后,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2018年5月及6月,法庭通知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申报表。与此同时,由于银行账户被冻结,马女士无法在当地生活,只能返回故乡淄博。
回到家后,马女士可以告诉了母亲自己发生的一切。马女士母亲身体不好,当知道女儿会因交通事故受到法庭审判,并且因为恐惧而患上抑郁症时,她试图为我借钱。不久之后,母亲失踪了,几天后,村民们在附近的河里发现了她的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