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的许女士称自己已经怀孕七个半月了,公司却要因为外编人员没有产假2次劝退自己,且不给自己安排工作。许女士表示自己在公司做销售,从没有因为怀孕迟到早退过,业绩也没有受影响,但公司方面却告知自己,外编员工没有产假,生孩子需要离职,生完孩子想来了再办入职。工作管理人员称:没有人可以知道她怀孕了。然后经理说:孕期来回跑不适合做销售。最后经过调解该公司表示:尊重女性,保护孕妇在工作学习期间进行正常应得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公司和全社会应该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 ”就是强制性的规定,不可违反。
当国家放开三孩政策时,它提到了改善一系列支持配套制度的原因。妇女要想多生孩子,就必须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工作场所,如何执行劳动法,如何执行社会保险,不仅国放“假”,而且要兼顾生育保险的保护和女职工的保护,平衡企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让这个孕妇安心。